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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3 15:43)    点击:228
哪些情形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此种约定虽可在债的关系发生后为之,但必须在第三人清偿之前为之。

  ②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许由他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合同债务人免其债务,合同债权因而消灭。第三人为一部清偿并经债权人受领的,合同债权一部消灭,对未消灭部分,合同债务人应 负责清偿。至于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应就具体情况决定。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时,清偿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无求偿权。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其 他法律关系时,则可依该法律关系而为求偿。第三人为与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之人时,为确保第三人的求偿权,第三人因此取得代位权,可在清偿的限度内,就债权 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此时即发生法律上类似于债权让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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