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的限制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2-23 15:34) 点击:210 |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的限制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房地产项目转让进行限制的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该条规定如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于房地产项目转让而言,这里有三项限制条件: ⑴已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 ⑵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⑶开发已完成一定的工作量。 这三项限制条件分别与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的认识、物权理论以及国家为了防止炒卖地皮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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