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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11-11 16:10)    点击:300

 进行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要注意的事项

  一、伤残鉴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因此应该向公安机关提交伤残认定的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提起申请,如果不提起申请,视为一般受伤,伤者自动放弃得到伤残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的权利。

  二、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一级为最高伤残等级,10级最轻。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三、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果受害人死亡的,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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