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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4:30)    点击:262

  【重婚】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重婚】关于重婚的法律后果问题

  依修正草案第45条的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本条的规定,笔者以为是不十分恰当的,对于重婚该条明确规定可提起公诉,是为了更有力地处罚重婚行为,但该内容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应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规定,而不应在婚姻法中明确。

  有的学者认为,婚姻属个人的私事。对重婚行为的认定,应由当事人等自行举证,不应由公安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侦查,有干予公民私生活之嫌。笔者以为,婚姻固然属个人私事。但重叠的婚姻行为侵害了当事人个人的私权,并破坏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司法机关有必要介入。况且,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还可防止当事人因举证而有可能出现的无序现象。

  修正草案第46条规定: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失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项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明确赋予无过失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仅限于重婚、婚外同居关系者等。一方有姘居通奸行为,离婚时对方可否要求损害赔偿,该条并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既然修正草案第#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扶助。因而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应认定为是对他方权利的侵害,允许无过失方要求损害赔偿。

  修正草案中关于离婚时无过失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之规定仅一笔带过,十分抽象、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应加以细化。重婚是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非常疑难的问题,一直困惑着我们。亦是此次婚姻法修订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笔者的上述观点与阐释,愿对婚姻立法尽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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